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原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彭銘上列被告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彭明」應更正為「彭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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