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9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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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91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917號原告 楊斯恩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15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K6225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道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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