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93號原告丙○○
乙○○共同委託監護人甲○○○共同送達代收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朱太平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594,681元,又原告主張上開遺產應由原告、被告三人各取得3分之1,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396,454元【計算式:遺產總額594,681元×原告應繼分2/3=396,45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月珍附表:被繼承人朱太平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遺產項目價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509,272元2高雄市○○區○○里000鄰○○街000巷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83,750元3高雄市阿蓮區農會1,659元合計:594,681元說明:上述編號1至3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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