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46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
家即周學仁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為上訴人周學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前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訴人周學仁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下稱彰化榮民之家)之居住榮民,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9日死亡。因周學仁係大陸來台退除役官兵,死後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由彰化榮民之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彰化榮民之家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情,有彰化榮民之家102年2月5日彰家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裁定及被上訴人提出之周學仁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本件應由周學仁之遺產管理人彰化榮民之家續行本件訴訟。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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