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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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麗冠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進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2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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