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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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曉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件:
一、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債務人於95年間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時,在何處任職?月薪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 莊子生 之生父有無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若有,分擔方式為何?
四、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93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於中華郵政設立之帳戶存款6,165元,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保單影本等﹞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六、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七、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八、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莊子生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加油收據、瓦斯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