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21號原告 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瑋
張哲豪 被告 吳秀春 訴訟代理人 李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依理由欄第三項之說明製作抵充試算表。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將原告各次給付被告之金額,依先抵充已屆期利息、次抵充原本方式,製作原告每次給付被告款項後之本金餘額、利息餘額之試算表,但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即利息不得以複利方式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