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葉沛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許書綺 │玉山商業銀│105年12月31日│6,188元│DA0000000│││││行新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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