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曾郁晴 被告 邱浩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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