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被告 吳德一
林慧瑩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德一、林慧瑩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