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訴訟代理人 楊文禮 被告 劉世錦 被告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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