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54號

原告 林政雄

被告 謝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臺北市萬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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