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400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沛儀賴一鳳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8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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