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
樓被告教育部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前受教育部秘書 朱光宇 指示撰寫「 蔣經國 先生對三民主義的闡述與實踐」一書,墊付助理月俸等費用,加計利息及精神賠償,請求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經查: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有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及教育部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