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泰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被告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壽圖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6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偵字第17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部分認為違反87年1月21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併案部分違反92年7月9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6款、第91條之1第1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資佐証,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黃義成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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