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續璊(原名王久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續璊(原名王久勝,下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57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0.6742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4571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21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花蓮地檢署民國109年6月23日花檢秀仁109毒偵337字第1099012284號函、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7月6日慈大藥字第109071
084號函暨所附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3
7號卷第41至47頁、109年度聲沒字第41號卷第5至6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均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扣案物│備註│├──────────┼────────────────┤│晶體1包│毛重0.6742公克,取樣0.0070公克,││(含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667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