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敬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8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地,由其同居人收受送達,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2月15日109年度易字第258號第一審判決,雖於109年12月3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云云,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該上訴狀在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0年2月9日函請上訴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函文正本並於110年2月23日送達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分監,由被告收受送達等事實,有上開函文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應已屆滿,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顯已逾期,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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