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升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被上訴人長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隆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亞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5,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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