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62號原告 何鎰鎖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江文玉 律師被告鈦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 金弘笙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鈦鉻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乙○○涉有違反商標法第81條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622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