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紀佩伶 被告 曾玉璋 上列被告曾玉璋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336號),經原告紀佩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元斐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