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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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訴人甲○○
丁○○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0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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