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31號上訴人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7,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