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同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