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債權人 楊珮鈷 上列債權人楊珮鈷因與債務人 黃郡碧 即黃 俞柃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珮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並未敘明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