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軒妤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被告 田邱梅英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竹交簡字第1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