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9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損害債權金額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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