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 葉宗輔 即宗欣土木技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