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嚴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