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玉書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卓玉書妨害風化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卓玉書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玉書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嗣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再犯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此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判決附卷可憑,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