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惠玲
被   告  陳材澈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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