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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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債權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金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㈢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債務人僅有一人)㈣陳報利息起迄日為何?台端請求標的之利息「自本件應清
償之日起」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