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煜祥選任辯護人吳勇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6、792、973、160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