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昆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昆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