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謝智翔
被   告  張洪銘
       張心美
       張心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寶   住同上
被   告  張湘羚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所示財產名稱「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號
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
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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