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清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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