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清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