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竹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gnesb.」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竹蔚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1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agnesb.」商標手機保護殼1個,為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簡竹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1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gnesb.」商標手機保護殼1個,係仿冒「agnesb.」商標之商品乙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識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及證物照片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