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81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盛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2號兼法定代理乙○○已更名:陳人債務人甲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