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告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賴金枣 原告 王彩霞 被告 尤正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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