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郭子瑜 被告 黃致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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