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練維德
一、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一併具狀說明本件起訴對象、請求權依據、事實及理由,以利確認審理範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