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1473號聲請人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雯芯 代理人 朱慶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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