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林金福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