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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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 吳禎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90│├──┼────────────┼───────┼──┼──┤│00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