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