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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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7號上訴人 吳憲宗 被上訴人 賴振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3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3年4月2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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