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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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黃世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淑敏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0日113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冷明珍
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