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富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富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富昱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始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及考量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各次犯行時間間隔、部分罪刑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受刑人之意見,並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8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受刑人許富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10月15日111年9月9日000年0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3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9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954號112年度易字第588號112年度簡字第1781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16日112年6月21日112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954號112年度易字第588號112年度簡字第1781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19日112年7月26日112年8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76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9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77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7)
受刑人許富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31日至111年6月15日112年3月4日112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77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4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02號112年度易字第445號112年度易字第445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5日112年8月9日112年8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02號112年度易字第445號112年度易字第445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29日112年11月15日112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47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48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7)
受刑人許富昱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10日112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10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62號113年度簡字第286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1日113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62號113年度簡字第286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14日113年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4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8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