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偵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97號被告 郭瀚顁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游子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係由游子寬律師蓋章,並未有被告之簽名或蓋章。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認係辯護人以其名義具狀向本院聲請,而非被告本人所聲請。
三、經查,被告 郭瀚顁前 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本院發文徵詢承辦檢察官之意見,經承辦檢察官函覆略以:被告非居住於南投縣,且被告既為家庭經濟支柱,甫釋放如何覓得工作,有再犯之虞,本案亦待警方數位採證,被告不宜具保停止羈押等語。嗣前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11日繫屬於本院。從而,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案件既已偵查終結,並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本件自不宜由偵查程序階段之法官決定是否具保停止羈押,是聲請人上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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