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請人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鄭琇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昌
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3年7月11日
未記載
834,000元
VC695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