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請人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鄭琇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昌

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3年7月11日

未記載

834,000元

VC695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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