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9號

原告 黃志勲

訴訟代理人 鄭美慧

姚昭秀 律師

被告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文寧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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